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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21932号“KEYI柯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39721932“KEYI柯椅及图”商标由广州柯美隆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07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09“实验室用特制家具”等商品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日绊株式会社;NICHIBAN CO., LTD.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322036号“图形”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00106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322036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申请商标“KEYI柯椅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比较,两者的图形均由两个构图元素构成,且构图元素较为近似,仅摆放的角度不同。但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该是以商标的整体作为比对,而不应把商标其他有显著性的部分切割后,把某一部分取出再进行。因此在商标整体构成上存在文字部分,按照一般相关公众的生活习惯,相关公众会把注意力放在更容易辨别商标的文字部分,这样会降低图形部分的关注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存在无法忽视的巨大差异,因此两者不会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