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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娇妍”商标驳回复审一案

一、基本案情

44229890号“玉娇妍”商标由新疆金胡杨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02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蛋糕;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高蛋白谷物条;燕麦食品;杏仁糊;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比萨饼;饺子;面粉制丸子;咸薄饼”等商品上。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北京艾利倍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12326374玉娇颜”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00302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2326374玉娇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被依法撤销,该引证商标在“高蛋白谷物条;谷粉制食品;魔芋粉”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