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为绍兴帮发纺织品有限公司赢得驳回复审
一、基本案情
第 44599203号“”商标由绍兴帮发纺织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桌旗;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织物;纺织织物;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纺织品制过滤材料;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床单(纺织品)”等商品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827358号“ ”商标(引证商标)近似为理由,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0年09月07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5827358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标准规定图形构图和整体外观包括了图形的构图元素、设计风格以及整体的视觉效果等方面,图形部分审查的主观性较强,图形外观有部分设计元素近似易被认定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在构图元素和设计风格上存在部分相似的情况,但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以及商标的整体构成,特别是文字的识读部分上差异较大;加之申请人复审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的创意说明,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各个细节进行了详细分析比较,进一步加大了两者的区别;两者共存于市场之上不会对一般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准予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