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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测GUANG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一、基本案情

第55411196“广测GUANGCE及图”商标由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即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表面活性剂; 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永康市宸功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2月22日申请在先的第53778355号“图形”,与杭州高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5523221号“高烯科技GAOXITECH”商标、与GABA International Holding GmbH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718379号 “GABA”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2021年04月27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53778355号“图形”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523221号“高烯科技GAOXITECH”商标、国际注册第718379号 “GABA”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1第53778355号“图形”在先申请中状态,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审理期间,引证商标1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则与本案的申请商标广测GUAGNCE及图”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了。

另外,本案“广测GUANGCE及图”与引证商标2“高烯科技GAOXITECH”、引证商标3“GABA”商标比较,它们之间主要是因为字母G”的构图元素较为近似才被驳回。但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该是以该商标的整体作为比对,而不应把商标其他有显著性的部分切割后,把某一部分取出再进行对比。

因此我司代理人在商标复审中详细说明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的区别。首先,本案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高烯科技GAOXITECH”,都存在文字部分,按照一般相关公众的生活习惯,相关公众会把注意力放在更容易辨别商标的文字部分,这样会降低图形部分的关注度。且本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广测”与引证商标2的文字“高烯科技”存在无法忽视的巨大差异,因此两者不会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的字母“G”的设计元素不同,整体效果差别明显,因此,它们在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因此,申请商标复审成功通过。


所以,商标注册被驳回了并不可怕,还可以通过做驳回复审申请争取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