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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64631号“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23064631号“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商标由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深圳市蜀立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687729“君海JUNHAI”商标(引证商标1)、南京中碧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82933“中碧及图”商标(引证商标2)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1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82933“中碧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本条中图形构图和整体外观包括了图形的构图元素、设计风格以及整体的视觉效果等方面,图形部分审查的主观性较强,图形外观稍有近似易被认定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构图元素上存在部分相似的情况,但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以及商标的整体构成,特别是文字的识读部分上差异较大;加之申请人复审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的创意说明,对申请商标的各个细节进行了详细分析比较,进一步加大了两者的区别;其次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和市场占有率证据,加以证明两者共存于市场之上不会对一般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除明确放弃复审部分外的其余商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