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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替客户“帝比爱金牌”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一、基本案情

22851307号“帝比爱金牌”商标由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北京世纪鸿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285406“帝比爱”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1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复审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 4285406“帝比爱”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经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专家点评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具体到本案中,引证商标的专用期截止日为2017年3月6日,因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足一年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故我司代理人建议客户采用驳回复审的方法把时间拖延至一年期满,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即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但是,代理人亦提醒广大客户,本案中虽然由于代理人采取了合理策略取得了理想结果。但是预防在先才是最好的保护。由于商标注册是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因此不要因为引证商标失效未满一年而采取消极等待的方法,应主动申请从而占据申请在先主动位置,避免他人捷足先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