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粤

服务热线:400-812-2158

新闻中心

典型案例

首页 >> 典型案例

第24072146号“欢创人力”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24072146号“欢创人力”商标 (被异议商标)由广州骏才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异议人)于2017年0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并于2018年02月06日公告初审。2018年4月2日,广州欢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即本案异议人)委托我司就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公司登记时间早于被异议人公司登记时间,异议人自2010年起连续经营,且在全国多地开设了分公司。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均为人力资源企业,且处于同一行政区域内,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应当知晓,却将与异议人商号相近的“欢创人力”申请商标注册,如予注册并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在线市场;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相关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来自于异议人或者与异议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导致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24072146号“欢创人力”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在线市场;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上述提及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

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本案中,异议人自2010年起就把“欢创”作为企业的商号在人力资源行业上持之以恒的经营,经过多年的宣传,拥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经稳定的市场份额。被异议人和异议人是处于相同行政区域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由于觊觎异议人在先品牌的商业价值;被异议人在发现异议人并未把“欢创”作为商标在“人力资源”服务上注册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恶意抢注的方式将异议人在先已经在人力资源等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标识纳为己有,目的系通过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其行为势必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异议人的声誉,同时也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

异议人在此案中举证了,异议人在全国多地开设的分公司信息、2010~2017年异议人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已经在人力资源领域上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和经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被异议人把“欢创人力”申请注册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已经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故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在线市场;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

虽然异议人最后赢得了案件,但是给大家上了一课,企业应该注重自身的品牌保护,尽早申请注册商标,这样才可以杜绝这类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