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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海”VS“君海弘怡”,君海赢了

申请人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4日委托我司代理对第9类“君海弘怡”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我司结合《商标法》相关法条详细分析、写明事实理由、提交有力证据,于2021年62日,收到无效裁定书,裁定第39703080号“君海弘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君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2017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其后,深圳市君海龙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2019年7月16日提出申请“君海弘怡”(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在2019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事实认为:“君海”与“君海弘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君海弘怡”予以无效宣告。


三、事实理由

在本案中,主要焦点在于,引证商标“君海”与“君海弘怡”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君海”作为申请人产品服务核心的中文品牌标识,自公司创立开始就已投入市场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推广,并自主研发了“君海游戏”、“君海海外”等两个手游发行品牌,且自开发以来获得众多佳绩,一直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引证商标“君海”经长期、持续地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所以,在本案中,系争商标“君海弘怡”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君海”在内,而且是在引证商标“君海”使用之后有了知名度才出现在市场上,且两者均是实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这样并存置于市场上使用,很明显是会让相关公众会认为“君海弘怡”是引证商标“君海”延伸出来的商品商标,误认为这两个是属于系列商标,是同一系列商品来自于同一个主体或者与主体有特定关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认为系争商标“君海弘怡”与引证商标“君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系争商标“君海弘怡”予以无效宣告。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仅仅靠注册大量的商标来保护品牌,是远远不够的。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及时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