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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封魔录之茅山传”商标成功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4日委托我司代理对第9类和41类的“太古封魔录之茅山传”等2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经我司结合《商标法》相关法条详细分析、写明事实理由、提交有力证据,最终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无效裁定书,裁定“太古封魔录之茅山传”第9类和41类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君海网络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太古封魔录”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其后,申请人发现芜湖百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2018年11月09日提出申请“太古封魔录之茅山传”(以下简称“系争商标”),在2019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认为此商标与“太古封魔录”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已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委托我司代理提出针对系争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事实认为,1、系争商标“太古封魔录之茅山传”商标与引证商标“太古封魔录”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太古封魔录”是申请人在2018年06月新创的一款3D仙侠手游,该款游戏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相关观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单款月流水破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子公司海南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关系,故被申请人明显有知晓申请人“太古封魔录”游戏的极大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还去注册申请与之游戏名称相近似的系列商标,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在先知名电影名称或游戏名称相近的“西游公益版”、“西游高爆版”等“西游”系列商标;“传奇散人版”、“传奇绿色版”等“传奇”系列商标;“金庸侠客行”、“名门斗地主”等多件商标,被申请人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此等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和囤积商标的故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主要是涉及到了以下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有三个要点,首先“太古封魔录之茅山传”完整地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太古封魔录”在内,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属于系列商标而产生混淆误认;另外,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还特意去注册申请与他人知名游戏相近似的商标,明显是具有不正当竞争和囤积商标的意图;再者,被申请人在明知“太古封魔录”的存在下,还跟着申请与其相近似的商标,明显是故意而为之,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因此综合本案,被申请人等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