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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24248号“菲亚”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52624248号“菲亚”商标由广州菲亚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产品展示;广告;广告宣传;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服务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菲亚特克莱斯勒集团营销及企业通讯股份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155890号“菲亚特”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闵某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6861164号“菲娅”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1年05月20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广告宣传;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产品展示;货物展出;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具体到本案中,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止于2020年7月27日,依照《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注销之日其一年内,与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不予核准;而申请商标复审审查中,引证商标二的已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而申请人实际注册使用的服务为“替他人推销”服务,故此,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除3503类似群“替他人推销”服务外的其他群组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此,申请商标指定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