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粤

服务热线:400-812-2158

新闻中心

典型案例

首页 >> 典型案例

我司为“胃仙-U”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一、基本案情

作为畅销的国际品牌胃药“胃仙-U”是一直由建丰胃仙-U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来代理销售的,早于2009年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成功了“胃仙-U”商标。为了更好的保护该商标,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同样是申请在第5类“治疗胃病的医药制剂”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中含有“胃”,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1年04月27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由我司代理人针对此驳回理由认真分析,撰写复审理由及提交有力证据,经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本案中,经代理人分析,“胃仙-U”商标早于2009年已在先注册成功了,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应予以核准注册。而且,“胃仙-U”主要也是用于治疗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胃炎、胃酸过多症、消化不良、胃痛等症状,申请在“治疗胃肠道疾病用药;治疗胃肠道疾病用药物和制剂”等商品上,正是符合事实要求,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再加上,“胃仙-U”早已在国内外市场上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还有各大权威性的报纸新媒体以及各大医学机构的证实报道,可见,“胃仙U”用作胃药使用,本身带有“胃”字,与胃药一一对应,并没带有任何其他含义,根本不会存在欺骗性因此,申请商标“胃仙-U”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所以,当你的商标被驳回了,不要直接放弃,先咨询专业的代理人,来分析驳回理由,再作出决定。毕竟做复审还有机会能争取成功,放弃就完全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