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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60339号“FM CLASS1 K-FLEX”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60560339号“FM CLASS1 K-FLEX”商标(被异议商标)由上海锦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异议人)于2021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等商品上,并于2022年02月27日公告初审。2022年04月20日,力索兰特(苏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异议人)委托我司就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二、决定结果

被异议商标“FM CLASS1 K-FLE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98955号“K-FLEX CLASS1”、第41356655号“K-FLE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外文“K-FLEX”,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0560339号“FM CLASS1 K-FLEX”商标不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5.1.12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本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5.1.16 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外文“K-FLEX”,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属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5.1.12和5.1.16的情形;基于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