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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粤代理“东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一、基本案情

“东丸及图形”商标于2025年04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他人已在先注册的第50866795号“东丸”商标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66795号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相关条例予以撤销;故该商标已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在该类的在先权利障碍。

 


所以,商标注册被驳回了并不可怕,根据专业的商标代理人依据驳回理由通知书分析判断,通过多种方案争取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