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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延长期限请求书注意事项

一、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 本表第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 本表第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栏中的延长期限分为指定期限和中止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对同一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一次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请求延长每月300;第二次请求延长每月2000元。

中止期限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期限。该中止期限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若在一年内权利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

五、本表第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请求延长复审程序中的指定期限应当使用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

八、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