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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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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注册


中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外国国家的商标主管机构单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由当地商标主管机构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1.美国
(1)、提交美国商标申请有三个基础,即“基于意向使用”(ITU,Intent to use),“基于已经使用”(USE),或者“基于一项国外注册”(A foreign registration),如果您的商标还没有在美国进行使用,我们建议以基于意向使用为基础进行注册;

(2)、“基于意向使用”为基础的美国商标注册程序一般为:提出申请——审查(此期间也许会收到审查意见)——公告(异议期)——允许注册——提交使用证明——领证;

(3)、商标授权后,根据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必须适时的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继续使用声明并提供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合理未使用声明以及提供未使用的理由,对于以上美国商标法的规定,我们通常简称为“Section 8条款”,该条款的履行时间为自注册日起第5-6年间;

(4)、美国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过后如还需持有该商标,则需要进行续展,根据美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继续使用声明(或商标合理未使用声明)以及商标续展申请书,以上美国商标法律,我们通常简称为“合并的Section 8条款和Section 9 条款”,此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撤销不再使用以及未按期续展的美国注册商标;
(5)、关于提交商标使用证明,商品商标的持有人可以选择产品的标签、包装、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产品的陈列(产品目录)和展览等作为证据提供,不需要提供真实的产品;服务商标的持有人可以选择有关所提供服务的手册、广告宣传或名片,以及上述证据形式的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形式不能仅仅显示商标,而且必须涉及所提供的服务。原则上,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纸质或电子版的使用证据。但是为了方便电子化管理,往往使用证据都是通过电子上传的方式提交,因此最好提供JPG格式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必须提供真实的产品照片,而不是产品的设计图纸或宣传照片。

2.欧洲
(1)、欧盟商标简介:欧盟商标的申请是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CMTR)来进行的。目前欧盟商标申请适用于28个欧盟成员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申请欧盟商标只需一份申请便可获得28个成员国的保护,具有费用低、保护程集中化等优点,但是,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欧盟商标注册被驳回,此时,申请人可将商标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欧盟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

(2)、程序: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OHIM;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欧盟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得到欧盟的商标证书。